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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优惠政策
2009-03-03 15:35  文章来源:重庆市合川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重庆市合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本着“互利双赢,共谋发展”的原则,对于投资合川区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在保证其充分享受国家和重庆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许可权限内的进一步优惠。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区以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企业。
  (二)外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须符合我区的有关规定标准。
  (三)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重点鼓励投资下列行业:
  1、能源、建材、化工、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生化制药、电子元器件及信息产业;
  2、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
  3、农林业资源开发、规模化种植基地、畜牧养殖;
  4、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
  二、土地方面
  (一)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倒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二)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原则上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确定的合川工业用地基准价格出让。
  (三)外来企业投资农、林、牧、副、渔等项目,可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
  (四)外来企业投资旅游开发、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进行出让。
  三、财税方面
  (一)外来企业投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外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一般性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500万元以上),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2年内按企业上缴税收合川级分成部分的8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后3年按上缴税收合川级分成部分的5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外来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麻类、糖料、水果、干果、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来企业在合川设立区域性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建设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合川分成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合川分成部分第1年至第3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
  (六)对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型商业业态企业(如品牌连锁店、加盟店及购物中心等),自纳税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企业所得税按合川分成部分5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
  (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外来企业,区财政可给予适度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贴金额视项目税收、就业及产业带动性等情况确定。
  (八)对实现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企业,合川区财政按每出口一美元给予人民币两分钱的内陆运输补贴。
  (九)新办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业、中介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按合川分成部分的8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创意企业高管(年薪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合川分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第四、第五年按5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
  (十)一次性新增我区本地劳动力300人及以上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就业稳定期达一年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重庆市的优惠政策外,区财政另按每人100元给予企业就业岗位开发补贴。
  (十一)对发展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的项目,非农业经营性用地、用房,前3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外来生产性企业,建设期间,对生产性建筑物免缴合川级行政性规费,非生产性建筑物按标准减半收取合川级行政性规费。
  (二)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标准减半收取。
  五、金融支持
  (一)区担保公司可为外来企业筹融资提供担保;区政府融资平台可帮助协调解决外来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问题。
  (二)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投资项目和新产品开发,区财政按投资规模情况,一次性一年期分档贴息。对创意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一年期贴息。
  六、服务保障
  (一)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全程代办建设期间的各种报批手续。协调中介服务机构对外来企业按行业标准低限收取服务费用。
  (二)实行“直通车”制度。将区委、区政府领导的联系方式告知外来客商,方便客商及时反映企业有关诉求。
  (三)办理外来投资者“客商证”。尊重持证者的生活习俗,给予持证者特别礼仪待遇和工作方便。
  (四)外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区人事、劳动部门免费为外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五)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及家属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业主,可获得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的优先提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由区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七、附则
  (一)对合川经济社会发展示范性强、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或项目出现较大情况改变,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须报请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对合川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能、技术改造、品牌创新的新增投资部分,原则上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从行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正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文件执行。
  (四)本政策由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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