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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优惠政策
2009-03-03 15:39  文章来源:重庆市合川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重庆市合川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招商引资大格局,加快建设富强美丽的区域性中心大城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对象
  合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当年度引进且已在合川完成工商注册,注册(实到)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按照协议或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投资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引荐人)。一个项目只确认一名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税收的工业、农业、商贸服务业等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注册(实到)资本金的5‰计奖;对引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民生拉动就业的文化、教育、卫生等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注册(实到)资本金1.5‰计奖;对引进带动区域经济作用大、提升城市形象的品牌房地产企业的引荐人,按项目注册(实到)资本金1‰计奖。
  若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省级50强的,再按以下标准另进行奖励: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且注册(实到)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区政府再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进中国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6亿元及以上的且注册(实到)资本金不低于2500万人民币的,区政府再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引进省级5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亿元及以上的且注册(实到)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的,区政府再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上述三项奖励按照高限计,不重复计奖。
  第四条 奖励申报
  1.上报材料。引荐人在外来资金到位并完成工商注册后,在项目引进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在区外经局(招商办)备案登记,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或评估报告。
  (4)投资企业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以及获得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省级50强企业的证明文件。
  2.审核认定。区外经局(招商办)在每年初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意见,报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3、奖金支付。
  (1)对引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税收的工业、农业、商贸服务业等项目的引荐人,注册资本金已到位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次支付应得奖金总额的30%;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第二次支付应得奖金总额的70%。
  (2)对引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民生拉动就业的文化、教育、卫生等项目的引荐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已到位并经营纳税一年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奖金。
  (3)对引进带动区域经济作用大、提升城市形象的品牌房地产企业的引荐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奖金。
  4.获奖引荐人奖金可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由引荐人奖励给其他有功人员。
  5.引荐人应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方位的协调服务,全程跟进。
  6.出具虚假证明、假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出具者、引荐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奖金来源
  奖金由区财政与项目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按5:5的分成比例出资。
  第六条 引荐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在完成全年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按上述标准兑现招商引资工作补贴。
  第七条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招商项目,其奖励金额“特事特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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