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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2008-11-19 09:28  文章来源:重庆市合川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税收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二)国土房管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
  (三)投资及融资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优先推荐并创造条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募集社会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控投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四)成果及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五)人才
  鼓励、支持高校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区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两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并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二、高新技术产品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85号令)
  2、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参与出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等,应优先采购市内高新技术产品。——《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3、重庆市具有法人资格和外经贸经营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出口额农产品(含丝绸产品)出口企业100万美元以上,其他产品出口企业300万美元以上,且已投入资金进行出口产品技术引进或新产品研发,其研发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重庆市地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重庆市原无该产品,可申请重庆市外经贸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及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58号)

  经认定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重庆市科委优先列为市级新产品,享受有关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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